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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政法學院”的英譯

Date:2009-3-24


據個人觀察,我們的“學院”在英語中被譯作“institute”的歷史,同解放初期普遍地把“學院”譯成俄語“HHCTHTyT”的歷史有關。

應該承認:在英美,學院稱“institute”的并非絕無:美國的M.I.T.(即“麻省理工學院”),其中的“I”不正是"Institute”嗎?但是,以“institute”稱非理工科“學院”的不多;特別是單科獨立的法學院稱“institute”的,更是見所未見。我們在同加拿大和美國法學界人士接觸過程中沿用“institute”此詞指“政法學院”時,往往被他們理解為“研究所”——把“政法學院”當作“法學研究所”,而一再引起過不大不小的誤會。這就證明,把“政法學院”的“學院”譯成“institute”未必妥當。

根據我抽樣觀察,美國36所法學院的英語名稱中法學院的“學院”(無論是隸屬于綜合性大學的或獨立的即不隸屬于任何大學的)都稱“school”或“college”,而沒有發現有稱作“institute”的。

它們大致可以歸納為下列六型:

1.“大學名稱+schoolOflaw”;

2.“大學名稱(其中著名大學中亦有略去其名稱中的“University”一詞的)+(人名+)“LawSchool”;

3.“大學名稱+CollegeOfLaw”;

4!叭嗣+School Of Law+(of+)大學名稱”;

5.“地名+LawSchool”;

6.“學院名稱+LawSchool"。

根據以上六項分析和歸納,我們認為對我國法律院系的英語名稱,可以采取以下幾種譯法:

一.學院下的法律系,如“湖北財經學院法律系”可譯作‘Hubei Finance and Economics College Law School”。

二.不隸屬于大學的“法學院”如“西北政法學院”,可譯作"North western Law School”。

三.大學“法律系”如“北大法律系”可譯作“Beijing University School of Law”;“復旦法律系”,可譯作“Fudan Law School”,“廈門大學法律系”可譯作(也是打個比方)“Xiamen University College of Law”——當然采納“Law Department”或“Department of Law”亦無不可。

四.我國大學沒有“法學院”,但吉林大學似曾有籌設法學院之議。今后如果設立,可譯作“Jilin University College of Law”。

對以上四種譯法,尚需說明兩點:

1."law School”既譯某“法學院”又譯某“法律系”,是 符合英語(AmE)習慣的。美國高等學校"Boston College Law School'’(即“波士頓學院法律系”)中的“Law School”指的不就是“法律系”而不是“法學院”嗎?再說,我們看到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法律系(Faculty of Law University of Columbia)的一份招生章程中就是一會兒自稱為”Faculty of Law”,一會兒自稱為“Law School”的。

當然,如上所述,某“系”稱作“Department”(主要是美國)或"Faculty"(主要是英國)而不稱之為"School"也是可以的。

2.我國不稱“法學院”而稱“政法學院”。但政治在“法律系”中的重要性并不亞于其在“政法學院”,而“法律系”并沒有相應地稱之為“政(治)法(律)系”。在這方面,“政法學 院”和“法律系”的實質內容并無差別,因此兩者的英語譯名以相應為當:或統一于“Law”,或統一于“Politics and Law"。從實事求是的觀點來看,既然“法律系”不比“政法學院”少一點政治,而“政法學院”也沒有比“法律系”多一點政治;那么,把“政法學院”譯作“Law School”或“Law College"是恰當的,例如把“華東政法學院”譯作“East China Law School(或College)”。反之,如譯成"East China Institute of Political Science and Law”就不行了。不知這一主張是否“丟了政治”?果真,那么商業就不要突出政治嗎?文學就不要講究政治嗎?軍事能沒有政治嗎?為什么不稱“政商學院”、“政文學院”、“政軍學院”呢?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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